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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潍坊市某咨询中心不服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潍坊市某咨询中心不服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100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潍坊市某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宁城县财政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 法定代表人:袁海春,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财购函〔2024〕1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12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告知书(宁政复告字〔2024〕第100号)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当面陈述意见或提交书面意见,现该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事实1:本项目采购的注射器属于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生产领域的特定许可,生产厂家需要具备注射器《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江苏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注射器资格,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2:本项目采购的高压灭菌锅,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例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这些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于2022年6月1日实施。纳入该目录的产品都属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应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许可证资质。 经查询,制造商菏泽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菏泽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因此说明,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给符合政策合格有效的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3:本项目招标文件标的物名称为:第五中学仪器设备采购。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物却填写的是: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等1074项。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物名称填写的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不予价格扣除,因此,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理由如下: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放行、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6、采购文件技术标准要求:面向中小微企业。 7、采购文件:价格扣除相关要求:3.4提供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 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以上违法行为,请求领导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复议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投诉书复印件一份;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税收说明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答复人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 被答复人于2024年7月31日参加了宁城县教育局第五中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FZCNCS-G-H-240066)的采购活动,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宁城县教育局、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宁城县教育局、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分别向其进行了答复,由于对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江苏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注射器医疗器械资格,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高压灭菌锅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商菏泽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资质,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厂家要求,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符合政策合格有效的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3: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 经我局调查,投诉事项1、2项所列产品,教育局提供的说明中证实该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未要求投诉内容所述资格的制造商制造;投诉事项3所述内容,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严格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填写,不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填写情形。 二、答复人的裁决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作出行政裁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问询,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城县教育局、赤峰某招标有限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根据调查结果,下达《宁城县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购函〔2024〕115号),裁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裁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 三、答复人的裁决行为得当。 在收到潍坊某咨询中心的投诉书后,答复人积极作为,分别向赤峰某科技有限公司、宁城县教育局、赤峰鑫泽招标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投诉事项给予答复,上述当事人分别于8月23日、8月26日就投诉事项给予回复(附相关证明材料)。9月25日,教育局针对该项目采购产品,进一步向我局进行了说明。 基于以上答复,答复人的裁决行为正确,其提出的异议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裁决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宁城县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购函〔2024〕115号)。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潍坊某咨询中心投诉案卷》复印件一卷。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宁城县第五中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后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作出宁财购函〔2024〕1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财购函〔2024〕1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财购函〔2024〕1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财购函〔2024〕1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