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向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99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2月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向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赤峰市某有限公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事,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履行职责,在此请受理单位确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未依法组织过调解;未告知调解人的名字,剥夺申请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是否给予奖励。 上述,申请人认为多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不仅存在实体违法还有程序违法,在审理复议期间关应当综合考虑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最后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行为做出确认违法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未依法组织调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书、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是否给予奖励一事提出的复议,因被投诉人赤峰市某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所以我单位无法组织调解。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告知调解人名字,我局认为不是告知事项。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一事,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邮寄挂号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