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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某颁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某颁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9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终止调解,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通过微信12345公众账号投诉举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西华园街金宇城-C区2-20号的某超市。申请人2024年6月8日购买的李子柒柳州螺蛳粉,已过期(详见附件),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收到该案。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电话公布的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相关履职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商品照片,交易凭证截屏,身份证照片,购买过程视频)。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终止调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2024年10月23日李某某的复议申请,根据最高法2023年案例,(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法2023年案例判决,建议司法局对李某某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