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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星期四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某颁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某颁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90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向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生产“鸭血”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已将案件分送至被申请人处理。截止至今,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服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注明了已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令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或者书信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存在违法,应于确认违法。 最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7月9日,我局接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申请人投诉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包装鸭血的外包装上印制了图案介绍食品,图案上是有“胡萝卜、香菜”,但涉案产品实际并未添加有“胡萝卜、香菜”的成分,但其并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该行为属于含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违反《GB7718》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我局经核查,认为该商品标识无违法行为,工作人员2024年7月11日已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