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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边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89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边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 负责人:刘振宇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5042917011634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作出的在国道508线22公里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处罚200元罚款。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事由及理由: 1、行政处罚单上没有交警签字盖章,是无效的。 2、当时超速路段,没有警示牌提示。 3、行政处罚处置随意,交警只做出口头告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车超速。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详情: 2024年10月1日11时52分,复议申请人边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国道508线22公里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放置移动测速标志、放置图片取证路段标志、放置移动测速仪器和查获图片等证据证实。 二、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 2024年10月1日,我大队民警依法在国道508线22公里处进行测速。分别于9:48、9:49、9:51 摆放好移动测速限速标志、图片取证路段标志和移动测速仪器。复议申请人边某某于2024年10月1日11:48:26.140经过测速地点,车速为86km/h,超过限速70km/h,超速比为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民警对复议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当场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复议申请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警察的名字,是因为10月1日机器系统升级,未能录入警员姓名所致,且处罚决定书上有单位公章,没有警员姓名并不影响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边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大队的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15042917011634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照片彩印件一份四页;3.法条复印件一份二页。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因超速,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三分。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5042917011634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15042917011634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5042917011634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