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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不服宁城县住建局行政行为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高某某不服宁城县住建局行政行为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不受字〔2024〕第8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武耀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9月29日向宁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纠正《宁城县房地产估价、测绘、中介机构改制方案》。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处理意见,申请人虽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向宁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宁城县房地产估价、测绘、中介机构改制方案》于2001年制作并执行,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限,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9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