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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76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凤,系宁城县市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0月3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负责人尹志明及委托代理人林晓凤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反映第三人宁城县某烟酒超市开设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网店中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懒政怠政、不作为,建议将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所有发放的工薪,全部追回,上交给国家,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4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在宁城县某烟酒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某super”花费22.88元购买啤酒,在商家店铺页面商品详情中,“是否为有机食品”,当事人勾选“是”有机食品来误导欺诈销售。收到货后发现所购买啤酒并非有机食品,产品包装上未有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码。6月3日,我局决定受理,并告知了投诉举报人。6月12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因当事人拒绝调解,我局6月17日向投诉举报人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综上,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告知职责。 2、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售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款雪花啤酒5盒,9罐/盒(标称生产商:华润雪华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在该款啤酒包装盒及罐身上均未发现“有机食品”字样及有机认证标志。经营者王丽君在检查现场对拼多多网店“某super”内的上述啤酒的商品详情中“是否为有机食品”进行重新勾选为“否”。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某super”,在网店中有销售“沈阳老雪花原生态8°500ml *9罐正品保证现货包邮雪花啤酒¥22.88的商品链接,上述啤酒为非有机食品。当事人在商品详情商品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栏中错误的勾选为“是”。除上述勾选项外,在网店商品管理页面和商品属性等页面中没有“有机食品”字样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等用于宣传当事人所售啤酒为有机食品。截止案发,该款啤酒在网店累计销量为3盒。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其网店销售的沈阳老雪花原生态啤酒商品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进行了更正。 在核查过程还发现,当事人在购进啤酒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货者资质和合格性证明材料。6月4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某super”销售雪花啤酒宣称该啤酒为有机食品,在勾选“是否为有机食品”时因操作失误勾为“是”。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进行了更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和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当事人无被投诉举报记录。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置,已依法履职。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无法核对证据原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