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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石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70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0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宁城县某食品厂)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a62944011533,被申请人于8月18日签收。后在第九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告知书。邮寄方式为邮政特快(1331390595820)为2024年8月29日揽收。其已超过法定期限。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看出即使被申请人已告知其对投诉受理,也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8月19日文件流转,开始处理此项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8月27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于次日联系快递邮寄,快递于2024年8月29日揽件,于2024年8月31日签收,该受理决定书邮寄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外。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予以签收,并于2024年8月29日以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市场监管〔2024〕第SC1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予以签收。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应于2024年8月27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这明显超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但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避免程序空转,应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SC1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2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