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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孙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64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答复,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7月21日在拼多多上《江苏宇杰橡塑制品》购买风管。收到后发现没有合格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严重隐患,对老百姓生命造成威胁,而且质感很差。违返《产品质量责任法》,违背安全生产。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全国 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已购买商品适用于以下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单位的违法事实成立,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于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平台平台对举报单号《1150429002024072485720108》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问题,申请人于7月24日向12315平台进行举报,我局2024年8月14日对此工单号进行了延期申请,审批结果为同意。延期后工单到期日期为 2024年9月4日。8月29日,工作人员对宁城县其锐橡塑制品经销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30日工作人员在全国 12315平台对举报人孙某某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未按时进行告知的行为。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4年8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未进行投诉,因此被申请人仅就举报内容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8月14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如有延期,应于2024年9月4日前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12315平台申请延期,并于同日同意延期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当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已于行政复议受理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于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