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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魏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不受字〔2024〕第55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赤公(交)行罚决字〔2021〕15042929002950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16日向宁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赤公(交)行罚决字〔2021〕15042929002950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赤公(交)行罚决字〔2021〕15042929002950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城县人民政府或宁城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9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