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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不受字〔2024〕第5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音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宁城县公安局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宁公(双)行罚决字〔2024〕1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21日向宁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宁公(双)行罚决字〔2024〕1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