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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不服宁城县天义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卜某某不服宁城县天义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42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卜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显明 职务:镇长。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在申请人个人变更申请书上村委会签字页签署政府意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天义镇小河沿村享有一块林权证号为宁城县(2016)161540号,编号为A151040004的林地使用权,于2016年在天义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办理了林权证,林地坐落于大明镇林地道北,东至小空地,西至卜某某道路西,南至道边,北至坝沿下,原发林权证测绘地图存在误差,所测地图结果与林地实际位置不符,申请人所占有的林地四邻及村委会均签字盖章认可该林地的实际位置,申请人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人申请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政府意见,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相关申请,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至今并未答复。 申请人认为,现在林地测量位置与实际位置不符,四邻均认可申请人林地实际位置,申请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被申请人签署意见,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如前。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复议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书复印件两份;2、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3、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4、林权登记申请表一份;5、林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6、林权证复印件;7、证明两份。 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答复人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于2024年3月27日组建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核实,申请人的林地位于大明镇林地道北,东至小空地,西至张某某林地(现在是卜某某道路西),南至道(道边),北至坝沿下,经过测量申请人的林地面积35亩,与林权证上的面积相符,不存在林地测量位置与实际位置不符的问题。具体答复如下: 1、申请人的林地东、西、南三面四至地貌没有发生变化,在办理林权证时测量数据与地理位置准确无误; 2、申请人的林地北至坝沿下的地貌发生变化,老坝沿被人为破坏,林地北至以坐标点为依据,不是现有的坝沿下; 3、申请人的林地北至原来有大坝沿,是老哈河的护岸大坝,不是林地,所以此大坝不是申请人的林地。 综上所述,答复人不能在申请人办理林地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原发林权证所测地图结果与林地实际位置不符,测绘地图存在误差,于2024年4月8日向宁城县天义镇政府递交了《申请书》。宁城县天义镇政府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宁城县天义镇政府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宁城县天义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