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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不服宁城县某镇政府行政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王某某不服宁城县某镇政府行政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36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城县小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刘丽波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村民,其承包的林地被郭某某所实际经营的金星珍珠岩矿采项目非法占用3亩多。据悉,郭某某的采矿证范围并不包括申请人的承包林地。申请人认为,郭某某的矿采项目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宁城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监管主管机关,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予以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7日向宁城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查处申请(单号:1253975154836),宁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09月28日签收该申请,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案件线索移交函》将线索移交至宁城县小城子镇政府,小城子镇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移交线索回执单》。至今已逾2个月,被申请人并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理由如下: 一、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具有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义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宁城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在法定的2个月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属于法定的不作为。 二、申请人的土地被违法侵占,无法进行林业生产,给以林业为生的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的林地被违法侵占,无法进行林业生产,给以林业为生的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家庭收入降低,长远生活无法保障。宁城县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践行“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积极履行查处义务。宁城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应在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公平正义及时处理。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复议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违法占地行为查出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3.案件线索移交函复印件一份;4.移送线索回执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宁城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2023年10月8日,我局收到了王某某举报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根据《中共宁城县委办公室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宁党办发[2020]15号)的相关要求,此举报线索归属宁城县小城镇人民政府管辖,2023年10月18日,我局将此举报线索移交至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后将移交结果告知了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答复称:据复议申请人王某某提交的复议申请内容,可以清楚的表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查处的是采矿公司侵占并毁坏林地案件,而答复人是地方基层的镇级人民政府,按《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宁党办发(2020)15号文件《中共宁城县委办公室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规定,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人王某某于2023年9月27日提出查处申请要求至2023年12月25日提出复议申请期间,根本没有查处林地案件的权力,也就是复议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要求答复人查处林地案件的申请案件时,答复人不具备受理查处所申请案件的权力,超出了答复人的受案范围。并不是答复人不作为。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查处申请,超出了答复人的案件管辖范围,答复人无权受理并查处该申请案件,并不是不作为。请宁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王某某对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自家林地被案外人非法侵占,于2023年9月27日以邮寄的形式向宁城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违法占地行为查出申请书》。宁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8日签收,并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案件线索移交函》将线索移送至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8日签收并在《移送线索回执书》上盖章。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二被申请人均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关于印发<宁城县乡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宁司发〔2024〕5号)第48条赋权事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政府,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按上述规定,宁城县小城子镇政府自2024年4月1日起对涉案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有管辖权。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被申请人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宁城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