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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王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4]第20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答复,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王某某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林晓凤、丛培剑到场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通过挂号信 XA40395098611 投诉举报内蒙古某某酒厂,被申请人2024年1月25日签收,截止今日已有42个工作日。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王某某投诉举报信,内容称内蒙古某某酒厂生产的蒙特全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22/12/08)未标固态法白酒,生产的蒙特全葫芦坛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23/3/14)食品标签分离,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某酒厂(以下称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厂成品库及包材库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白酒的成品及包材。该酒厂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供了投诉举报的两款白酒检测报告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我局与2024年1月26日15时,通过王先知投诉举报函中所提供的邮箱(13716463753@163.com)将受理通知书进行了扫描、发送,发送状态显示发送成功。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内容不成立,敬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的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予以签收,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宁城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协助核实权益争议通知书》,并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提供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 复议机关认为: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进行了受理并送达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0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