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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李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16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4月24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本人因生活所需于3月5日购买加拿大蜂蜜,付价款110.95元,商家欺诈消费者发了一个指甲剪过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仅通过经营执照上的地址进行查找,拨打被举报人电话无人接听就草率结案,属于行政不作为。 2、未告知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虽本人已经提交行政复议不影响实际权益,但未告知救济途径存在主观隐瞒的情况,也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深圳市2018年度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中“袁某诉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袁某向福田市场监管局举报深圳某科技公司涉嫌欺诈,该局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其已搬离,下落不明。福田市场监管局随后以被举报人下落不明,举报的违法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对袁某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同时福田市场监管局还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公司“列异”,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搬离注册地址后,福田市场监管局既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被举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也未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甚至连被举报人的网店是否仍在经营问题都未进行核实,就直接认定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明显未尽到查找义务”,判决撤销福田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福田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例发布的裁判原则为“明确了行政执法领域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以及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明确本案具有“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典型意义。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既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被举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也未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甚至连被举报人的网店是否仍在经营问题都未进行核实,就直接认定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明显未尽到查找义务。 4、被举报人涉嫌欺诈消费者,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下落不明是指“流动人员、小摊小贩、无照经营的案件”致使无法确认被执法主体与法人的情形。被投诉举报人网店仍在经营,信息秒回,不应属于下落不明。并且下落不明也只是中止案件调查的条件之一,并不是不予立案的法定事由,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 5、被申请人明知被投诉举报人异地经营,列入异常名录后,网络经营应通报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关闭网店。同时,对于已经证实经营异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直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改正,亦可公告送达,逾期未改正可直接处以1-10万元处罚,被申请人早就知道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异常而不立案查处的行为已然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涉嫌包庇”。 综上被申请人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1、对于投诉人对12315回复内容,不认可问题。此次投诉工作人员在回复内容上确实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该事情已经立案,只是在立案后的调查上存在困难,前期处理投诉时该店负责人还接听电话,前期该网店负责人表示不是故意给发的指甲刀,而是消费者不给提供身份信息,加拿大蜂蜜无法通过海关,而拼多多平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发货,所以先发了一个指甲刀。后期就不在接听我单位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该店负责人。3月25日,该店负责人电话再次接通,随即通过微信的方式把给投诉人李某某的退款截图发了过来,并告知在第一次跟投诉人李某某沟通,投诉人迟迟不发身份信息后就已经做了退款处理。并且把当时的情况做了一个情况说明。4月3日当工作人员再次跟商家沟通时,询问为何不接听电话时,商家表示最近一段时间他手机号被泄露,经常被虚拟号码骚扰,所以开启了陌生人拒接的功能,也把近两天手机截图发了过来。商家自己说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在:辽宁省铁岭市市区,该网店自己已经做了闭店处理。2024年4月3日11时24分,我局联系复议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已告知。 2、到该网店营业执照注册地了解时发现,该网店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填写完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后发现宁城县米贝商贸行(个人独资)已于2024年2月2日被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拉入经营异常名录。 3、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向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违法线索移交函,目前已移至实际经营地进行处理。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21日已邮寄的形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于2024年3月23日签收,并于2024年3月25日予以受理。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了不予立案处理,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积极纠错,对案件重新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并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现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9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