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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不服宁城县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牛某某不服宁城县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4〕第1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耀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住建函字〔2024〕106号《关于牛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村村民,在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村拥有合法房屋。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中赤峰市某某有限公司宁城县分公司所铺设的燃气管道所涉及的建设选线方案、施工走向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范围等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以“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需进行保密管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将所申请公开的地下燃气管网相关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从而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政府申请复议,请求贵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复议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详情: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我机关申请房屋周边可能因“高铁宁城站周边路网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大明街东段)”项目赤峰市某某有限公司宁城县分公司铺设燃气管道所涉及的以下材料:1.燃气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燃气管道施工走向图(包括管道位置、管道埋深和间距);3.燃气管道的选址意见书;4.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申报材料;5.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范围。2024年2月5日,我局根据《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保密管理的通知》(保发(202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保密管理的通知》(内保发(2023)24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对宁城县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进行保密管理,不予公开。 二、申请人复议的内容不成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根据《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保密管理的通知》(保发(202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保密管理的通知》(内保发(2023)24号)的文件要求,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进行保密管理。以上文件均为秘密文件,存放于县保密机要局。 综上,敬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的处办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燃气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燃气管道施工走向图(包括管道位置、管道埋深和间距);3、燃气管道的选址意见书;4、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申报材料;5、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范围。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于2024年2月5日作出宁住建函字〔2024〕106号《关于牛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住建函字〔2024〕106号《关于牛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复议机关依法调阅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住建函字〔2024〕106号《关于牛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住建函字〔2024〕106号《关于牛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