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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正基影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人投资或入股)
证件类型 娱乐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16005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宁城县正基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2 〕4 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9日16时15分,赤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宋歌(05060021066)曹君生(05060021053)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赵建军(050608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宁城县正基影视有限公司,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宁城县正基影视有限公司游戏厅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场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吴东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拍摄了对场所检查照片4张;4、当即下达了(赤宁)文综改字〔2022〕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  赤宁  )文综检(勘)字〔2022〕53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由宁城县正基影视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波确认后签字。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