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陈希军生产销售无标签批号的粉末,经查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的定义,属于药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的中药药粉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的行政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