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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希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54042600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陈希军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 〔2024〕 160 号
罚款金额 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陈氏二号”药粉27包和“陈氏四号”药粉11包;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3.罚款叁万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违法事实

陈希军生产销售无标签批号的粉末,经查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的定义,属于药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的中药药粉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的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