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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090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质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279号
罚款金额 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劣质药品;
罚款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卫生室进行药品抽检,负责人乔彩涛全程陪同抽检,现场抽检了批号为20211001的石斛,抽样数量300g,购进数量1kg,2022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编号为Y20221818D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克百威检测结果为0.096mg/kg,标准要求不得超过0.05mg/kg。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