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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高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40727063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李高东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对李高东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22号
罚款金额 662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2022年12月1日前对所占用的414.87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占用的414.87平方米耕地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罚款额度为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元整(¥:6.62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李高东于2018年9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石桥子村9组(小地名:得宝洼)破坏耕地414.87平方米,建设塑料棚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