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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华丰生鲜品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6REU1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华丰生鲜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免罚〔2024〕439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事人销售的水果:香蕉,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MG-J2413083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在宁城县田氏水果批发部处购进的,共计购进40斤,购进价:2.75元/斤,销售40斤,销售价:4.08元/斤,全部销售,无剩余,货值金额:163.20元,违法所得:53.20元。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香蕉同批次的香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