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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和顺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552837669N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和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固废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2]2号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访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的规定。

违法事实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发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举报投诉现场核查时发现,宁城县和顺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租赁宁城县胜沃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广房和设备期间,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排至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康庄孩子沟天然沟壑内,卡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T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