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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哈尔脑蒙汉联合教学点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0908H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哈尔脑蒙汉联合教学点在餐饮服务中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免罚〔2024〕432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蔬菜:菠菜,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实测值:3.24),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MG-J241306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蔬菜菠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在宁城县张玉芝蔬菜水果批发部采购的,在采购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销售凭证、产品合格性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共计采购30斤,采购价:6.50元/斤,货值金额:195.00元。已全部使用,无剩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