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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海龙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33294159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郑海龙收购、运输、储存死因不明的鸭子案
决定书名称 郑海龙收购、运输、储存死因不明的鸭子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动监)罚〔2024〕16号
罚款金额 5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27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无害化处理死因不明的鸭子42只; 2.罚款人民币5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郑海龙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动物疫情传播和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本机关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郑海龙立即改正收购、运输、储存死因不明鸭子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罚幅度“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