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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国凡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证件号 92150429MAOPGLTM9H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蒙发肉业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蒙发肉业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动监)罚〔2024〕15号
罚款金额 270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30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70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宁城县蒙发肉业改正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处罚幅度“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