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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东旭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90217613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刘东旭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决定书名称 刘东旭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膜)罚〔2024〕1号
罚款金额 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1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刘东旭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处罚幅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