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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志伟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证件号 91150429MAC2ETYK6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鼎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内蒙古鼎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药)罚〔2024〕3号
罚款金额 6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1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经营的农药氟啶虫酰胺联苯聚酯183袋、噻虫嗪183袋、阿维高氯58瓶、甲维虫螨腈(25克)34瓶、甲维虫螨腈(30克)4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927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鉴于内蒙古鼎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事件及影响,本机关责令内蒙古鼎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处罚幅度“并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