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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磊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证件号 91150429MACQYRJL4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牧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牧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饲料)罚〔2024〕2号
罚款金额 21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6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经营的牧泰内外全驱净(7合1驱虫套餐)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3.罚款人民币2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宁城县牧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涉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事件及影响,本机关责令宁城县牧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适用情形“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的”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