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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邓晓杰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证件号 92150429MAON48X1X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邓晓杰农资门市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邓晓杰农资门市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肥料)罚〔2024〕1号
罚款金额 445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5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4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和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的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和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宁城县邓晓杰农资门市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不1满万元的”处罚幅度“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