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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绍明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21120063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王绍明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决定书名称 王绍明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动监)罚〔2024〕3号
罚款金额 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20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王绍明立即改正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肉违法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处罚幅度“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