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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束海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3019871003091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束海锋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活羊案
决定书名称 束海锋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活羊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产品)罚〔2024〕7号
罚款金额 2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14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23元;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束海峰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活羊的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销售的活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处罚幅度“对农户,并处18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