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石桥子村卫生站1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5777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石桥子村卫生站1购进医疗器具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98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天义镇石桥子村卫生站1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站于2024年9月22日购进过医疗器械,现场抽查该批次购进的医疗器械(洪达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0ML、生产批号:20240609)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抽查批次的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正在使用的洪达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生产批号:20240418,生产日期:202404181B02)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警告(赤宁市监当罚字2024-0920-1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宁市监责改2024-092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0月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未能按要求改正。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