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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154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405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9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汐子镇三十家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室于2024年9月12日购进过药品,现场抽查该批次购进的药品(去痛片、入库批号:240102、阿莫西林胶囊、入库批号:42824510号)的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抽查批次的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行为已经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赤宁市监责改2024-0911-1号),2024年9月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未能按要求改正。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