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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大八家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503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大八家村卫生室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97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9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汐子镇大八家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该卫生室正在使用的于2024年9月25日又购进的圣光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批号:20231013,失效日期:251012)现场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购进验收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但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我局执法人员针对该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行为于2024年9月24日已经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宁市监当罚字2024-0924-1号)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宁市监责改字2024-0924-1号)责令该卫生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截止检查当日发现该卫生室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均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