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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90156201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决定书名称 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4】5号
罚款金额 80501.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1#竖井绞车房102.0平方米、1#竖井井架67.5平方米、1#竖井设备房9.2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276.6平方米、厕所30.5平方米、锅炉房42.8平方米); 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1#竖井设备房29.7平方米、2#绞车房86.4平方米、2#竖井井架65.7平方米,2#竖井库房63.1平方米、2#竖井设备房13.8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1.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集体未利用地3352.8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贰拾捌元(¥:33528元,每平方米10元),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4188.0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捌拾元(¥:41880元,每平方米10元),对非法占用的林地208.1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叁元捌角(¥:5093.8元,根据《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林地、草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 四、对非法占用的林地208.1平方米按照《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林地、草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要求恢复植被。 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748.9平方米到村集体;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违法事实

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林草主管批准,于2006年擅自占用宁城县大城子镇樱桃沟村4组集体土地7748.9平方米用于建房、建井架及建工业场地等的行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樱桃沟钼金矿用地勘测定界图,宁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樱桃沟钼金矿占地示意图,告知书,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县樱桃沟钼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首期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和宁城华泰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林地、草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等在卷佐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