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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齐梦颖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80412532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齐梦颖发布虚假广告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2〕2号
罚款金额 1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书,告知内蒙古宁城天宇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淘宝网”店铺名为“蒙脱石工厂店”网店涉嫌广告虚假宣传。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此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蒙脱石工厂店”网店为齐梦颖(以下称为当事人)个人注册经营,当事人于2017年7月在一家广告公司花了300.00元广告费在网页上添加了“国内首家、国内最大、北方最大”广告语,本案调查时,该网店无专业人员,交易数量极少,影响范围不大。且当事人立即下架所有产品,关闭涉案宣传网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