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97150865E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不罚〔2024〕147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5日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违法事实

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日的醉驴酒白酒(商标:醉驴,酒精度:63%vol,500ml/瓶)于2024年4月26日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刚子干果超市被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