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和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违反包装标识规定和经营门店备案规定的”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