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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社区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3675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社区卫生室使用劣质药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49号
罚款金额 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5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社区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薄海荣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东侧靠墙上数第二层南侧摆放待使用的药品“丹龙牌琥珀抱龙丸”七盒(生产日期:2021年8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上述药品检查当日已经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填写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赤宁市监实强字【2024】0805-02号),当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编号0805-2)。2024年8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2024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