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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蒙古族中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0713P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蒙古族中学采购不合格辣椒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4〕415号
罚款金额 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4年9月4日,当事人从宁城县江鸿果蔬批发部采购辣椒20.0公斤,购进价7.00元/公斤,该批次辣椒被抽样2.2公斤,剩余辣椒已作为食品原料在学校食堂使用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辣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辣椒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及生产者的身份证明,并索要了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辣椒在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宁市监检告字[2024]0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