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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永国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1WJP8Q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永国商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298号
罚款金额 56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内蒙古三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白酒3000公斤(手续齐全),每公斤3元钱,货值9000元钱,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宁城县永国商店销售,2024年8月7日,宁城县馨远酒坊在宁城县永国商店订购1000公斤白酒,为配送方便,宁城县永国商店将这批次白酒装到20升塑料桶内(每桶40斤),共计50桶1000公斤白酒销售给宁城县馨远酒坊。桶身无标签(购进价为3元每公斤、销售价为3.5元每公斤),货值金额3500元,盈利5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