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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优佳汇果蔬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BWHAE80L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优佳汇果蔬超市销售不合格油桃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92号
罚款金额 51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在宁城县沙坨子集贸市场一流动摊贩处以每公斤8元钱的价格购进了10公斤油桃,后在其经营宁城县优佳汇果蔬超市以每公斤10元钱的价格销售,截止8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钱,盈利20元钱。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油桃时未索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销售凭证、合格性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我局已给与警告当场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整改)。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油桃在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