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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龙腾网吧(张连秀)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0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4〕03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1日09时42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刘兴华(05060821038)、崔富平(0506082104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金三角时代广场乙栋D座三层0103厅宁城县龙腾网吧,该网吧正在营业中,吧台左侧墙壁上悬挂营业执照:91150429MA0N2B711B,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50429200005,执法人员询问宁城县龙腾网吧负责人在场执法人员是否和本场所存在利害关系,是否申请回避,负责人不申请回避,该网吧共有上网消费者12名,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45号机器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核对45号机器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经核查45号机器上网人员叫周家轩,身份证号码为150429200903073619,家住博林苑小区4号楼3单元701室,消费了4元,周家轩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4〕48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发出(赤宁)文综调通字〔2024〕05、0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要求宁城县龙腾网吧负责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宁城县龙腾网吧负责人朱雪江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