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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北鱼网吧(刘立斌)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56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4〕02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6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16时18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建军(05060821032)、郑光旭(05060821044)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西侧立民步行街6#B区上8、9、10号的宁城县北鱼网吧,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弊关系,是否要求回避,当事人称不回避,该网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OR5UHD5C、网络文化经营许可:150429200052该网吧正在营业,共有上网消费者15名,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4〕56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2、执法人员下达(赤宁)文综改字〔2024〕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宁城县北鱼网吧现场负责人刘立斌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