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锋军猪肉门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HDAW46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锋军猪肉门市销售不合格白豆角(菜豆)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86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于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在宁城县品悦果蔬店处以每公斤9元钱的价格购进了15公斤白豆角(菜豆),后在其经营宁城县锋军猪肉门市以每公斤10元钱的价格销售,截止9月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0元钱,盈利15元钱。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白豆角(菜豆)时索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销售凭证、合格性证明材料等手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豆角(菜豆)在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吡虫啉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39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