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凤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3100757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东哈脑村陈凤军非法开垦林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必政罚字【2024】16号
罚款金额 1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10
处罚类别 财产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25年3月10日前恢复1亩林地生产条件。 2、对非法开垦的林地1亩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陈凤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于2020年4月份,擅自在必斯营子镇东哈脑村开垦林地1亩种植玉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书和勘验笔录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