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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老赛果蔬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JYMH3K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老赛果蔬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4〕337号
罚款金额 0.5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4日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 2.罚款:5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蔬菜:韭菜,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1),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MG-J241302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蔬菜:姜,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5),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MG-J241302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蔬菜韭菜,是当事人在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购进的,共计购进10斤,购进价:1.70元/斤,销售5.2斤,销售价:2.50元/斤,剩余4.8斤自用,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4.16元;上述蔬菜姜,是当事人在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购进的,共计购进10斤,购进价:7.00元/斤,销售5斤,销售价:9.00元/斤,剩余5斤自用,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上述蔬菜:韭菜、姜,货值金额共计:1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