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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殿生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48122057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必斯营子镇东哈脑村刘殿生违反禁牧条例放牧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2024】2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4.2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财产罚
处罚内容 依据《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东哈脑村刘殿生2024年4月22日擅自在东哈脑村老哈河边上进行违法放牧。

处罚依据

依据《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