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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志山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011548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陈志山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一政罚决字【2024】第(001)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8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陈志山个人处人民币二百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6日,宁城县一肯中乡郝家店村7组村民陈志山未捡拾干净废弃农用地膜即旋耕土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