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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家乐美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D8F65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家乐美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4〕148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6日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1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内容为:宁城县家乐美超市销售的“现春牌枣香果仁枣糕(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配料表中枣沙馅料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城县右北平镇板石村97号的宁城县家乐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现春牌枣香果仁枣糕(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但宁城县家乐美超市负责人承认销售过“现春牌枣香果仁枣糕(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6月5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